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87號
TYDV,110,補,987,202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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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7號
原 告 陳睿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麗純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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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