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75號
TYDV,110,補,975,202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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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75號
原 告 呂國慶


被 告 蕭清財
蕭木村
蕭林卿
蕭騰龍
蕭梧桐
蕭永順
蕭永南
蕭進翔
蕭正宏
蕭正汶
蕭羅寶蓮
邱顯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分割桃園市大溪區社角段第87、120、123、124、152
、197、201、203、362、433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訴訟
標的價額應依系爭土地之現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參酌
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皆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
4,600 元,面積合計4627.74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為1/24,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6,984元(計算式:4,600×4627.74×1
/24=886,984,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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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