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85號
TYDV,110,補,885,2022010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補字第885 號
原   告 琦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蔓鈞即邱秀芬
住同
原   告 邱凱澤即邱水成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何佳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
分配表之異議權,債務人對債權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應以原
告即債務人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所減少分配金額
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86號
裁判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剔除被告依本院109年度司執
字第86685號強制執行事件民國110年8月11日分配表所載得分配
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7,203,094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
如數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9,4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1/1頁


參考資料
琦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