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074號
TYDV,110,補,1074,202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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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74號
原 告 蔡長泰

黃麗玲


被 告 范姜邦
范姜文
范姜富
范姜文
范傳治
范姜鈞
葉日崇
范姜明溪
范戴端妹
范傳新相
葉佳
范姜乾順
范姜朝源
范啓光

范姜坤

范姜朝淦

范姜蘭妹
范傳榮錦
范姜宏森

范姜榮全

范姜榮華
范姜世晟
范姜庚
范傳榮助
范姜貴

范姜春秀
古謙
古景洋

古景文
古賽鳳
古淑玲
古雨淇
胡創榑
張游月女
范姜徐玉蘭

范姜榮浩
范姜柏恩
范姜建光
魏蘭芳
張玉麟
張玉英
張玉寶
張玉維
張玉鎮
張瑞芳
鄭惠心
范姜敬凱
范晨暐
彭代佳

羅玉
張燕
彭能光
黃仁君

魏梅芳
魏桂芳
張玉盛
張玉山
張玉枝
黃忠明
黃世國
黃必強
曾張對妹
張運妹

黃正賢
黃正文
黃正仁
黃坤
黃鳳枝
葉惠美

葉惠慎
葉美芝
葉惠敏

陳春秋
魏大鈞
魏辛容
魏占海
黃秀雄
王永孝
王文杰
王如姝
王意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分割之土地於起訴時之現值
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萬7,464元(詳
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請求分割標的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平方公尺) 原告應有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7,700元/平方公尺 1,890 149/1,125 1,927,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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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