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71號原 告 蔡長泰 黃麗玲 被 告 范姜日水 范姜新丁 范姜石來 范姜邦 范姜文 范姜文秀 范姜書清 范傳治 范姜鈞照 范傳新相 范姜乾順 吳郁鈴 范姜坤爐 范姜朝淦 范姜瑞宗 范傳榮錦 范姜宏森 范姜榮全 范姜榮華 范姜世晟 范姜庚 范姜榮助 范姜貴 范姜春秀 古謙 古景洋 古景文 古賽鳳 古淑玲 古雨淇 胡創榑 張游月女 范姜榮浩 范姜相恩 范姜建光 范姜義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分割之土地於起訴時之現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萬6,724元(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附表(新臺幣/元)編號 請求分割標的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平方公尺) 原告應有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3,000元/平方公尺 1,510 7/58 546,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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