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035號
TYDV,110,補,1035,202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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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35號
原 告 彥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啓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4
00,6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1,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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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彥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