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013號
TYDV,110,補,1013,2022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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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13號
原 告 徐仁能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曾煜騰律師
官寧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春富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占用系爭土地之地上物,並
返還原告系爭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交易
價格為準,參酌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下同)15,100元,被告占用面積合計為75.3平方公尺(0.89++24
.69+2.57+10.26+36.89=75.3),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137,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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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