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08號
原 告 朱碧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阿蘭間請求撤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撤銷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之預告登記,涉及系爭土地之處分權歸屬,原告就該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相當於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新
臺幣(下同)6,498,270元(92.7×70,100=6,498,270),訴訟標的
價額即如數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