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麥癸笠
麥倖瑄
麥惠媛
麥復堯
上四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阮氏玉雪
被上訴人 宜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梅蘭
被 上訴人 林佳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阮氏玉雪、麥癸笠、麥倖瑄、麥惠媛及麥復堯為麥慶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麥慶昭於上訴後已死亡,有其個人戶籍查詢結果 可參(見本院個資卷),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訴訟 程序當然停止。經查,上訴人麥慶昭之第一順位繼承人為阮 氏玉雪、麥癸笠、麥倖瑄、麥惠媛及麥復堯,有上述5人之 戶籍謄本可憑(見本院卷第43頁),且查無其等拋棄繼承之 紀錄,有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可佐,爰依職權命阮 氏玉雪、麥癸笠、麥倖瑄、麥惠媛及麥復堯為麥慶昭之承受 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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