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0年度,3528號
TYDV,110,票,3528,2022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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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3528號
聲 請 人 石睿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蔣煒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查明相對人姓名是否為蔣煒「峰」?(經
查,相對人姓名為蔣煒「峯」)請表明發票人即相對人是否
為蔣煒「峯」?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
具狀更正相對人之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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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