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0年度,830號
TYDV,110,監宣,830,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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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830號
聲 請 人 吳炳慶
相 對 人 吳榮達
關 係 人 吳榮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吳榮達(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吳炳慶(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吳榮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關係吳榮進為相對 人之手足;相對人因經歷兩次中風,而有失智、失語等病症 ,雖送醫診治但不見起色,相對人已為心智缺陷,致不能為 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無 法處理自身事務,因相對人意識不清,無法行使法律權利 ,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選定聲請人為監 護人,並指定關係吳榮進(聲請事項載為指定吳榮達為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然綜觀卷證資料吳榮達受監護宣 告之人,故應係聲請人誤載)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
二、本院審核下列證據:
㈠兩造之戶籍謄本
㈡同意書、親屬系統表。
㈢相對人之診斷證明書。
㈣經鑑定人周孫元醫師進行精神鑑定,經鑑定後並提出周孫元 診所元字第11100000024 號函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鑑定結 果:吳員符合其認知障礙,腦梗塞之診斷。因此心智缺陷, 致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及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 均已達不能之程度)。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因腦梗塞而引起認知障礙之心智缺陷,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 效果,准依聲請意旨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斟酌相對人經 安排在私立建元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接受機構式養護,由機構 內照服員照顧之,受照顧情形良好,聲請人與相對人為父子 關係,誼屬至親,可主責處理相對人生活事務,並表明同意



擔任監護人,關係人為相對人之手足,平日往來密切且同樣 關心相對人,聲請人、關係人均無明顯不適任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監護人之情形存在,且有意願為此職務,並提出 同意書在卷可佐,爰裁定如主文。
四、按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 關係人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 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 理上必要之行為(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同條之 1 ),耑此教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家事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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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