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0年度,796號
TYDV,110,監宣,796,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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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796號
聲 請 人 賴建榮
相 對 人 張艶羚
關 係 人 賴峰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宣告相對人張艶羚(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聲請人賴建榮(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張艶羚之監護人。指定關係人賴峰霆(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賴建榮為相對人張艶羚之配偶,相對 人因罹患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 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無法處理自身事務,爰依民法第14 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 ,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 人,暨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子賴峰霆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聲請人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 ㈡相對人之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下稱桃園醫院)病症暨失能 診斷證明書。
㈢本院於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下稱林口長庚 醫院)鑑定醫師沈信衡前訊問相對人之民國111年1月10日訊 問筆錄(相對人坐在輪椅上,意識清醒,對於本院詢問目前 歲數之問題無回應,亦無法依指令指出配偶所在位置)。 ㈣林口長庚醫院111年1月18日長庚院林字第1101151366號函所 附精神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約105年間,家屬發現 相對人出現記憶力及認知功能退化,求診桃園醫院,診斷為 失智症,並開始Donepezil藥物治療;目前仍持續門診追蹤 ,自費使用失智症藥物Rivastigmine,近期因夜晚混亂行為 ,另有Risperidone 1毫克睡前服用。因相對人功能逐漸退 化,家屬於110年11月起僱請外籍看護協助日常照護。鑑定 時相對人意識清楚,眼神直視、呆滯,表情淡漠,鑑定過程 中完全無言語互動,亦無法配合口語指令動作,幾乎無自主



動作,偶會稍微轉頭和移動手部,思考及覺知無法評估。相 對人之精神科臨床診斷為「失智症」,目前認知功能有明顯 障礙,致完全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 示之效果,推測其回復之可能性低等語。
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10年12月9日桃林字第110666號函附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 告。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 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參考訪視報告及上開事證酌認聲 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關係人為相對人長子,聲請人、關係 人及相對人次子賴弘洲共同負擔相對人相關開銷,聲請人與 相對人同住,協助外籍看護照顧相對人生活,且主要保管相 對人證件及主責處理相對人事務,關係人配偶呂珊琦則適時 協助。聲請人具擔任監護人意願,關係人具擔任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意願,相對人次子賴弘洲亦已出具同意書,表示 同意由聲請人及關係人擔任上開職務(見本院卷第4頁背面 )。本件相對人查無意定監護人,有意定監護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參,而聲請人及關係人經核無消極不適任之情狀存在 ,且按其知識、經驗、能力,得為擔任上開職務之人,是以 聲請人、關係人於本件應為適任該等職務之人,爰選定聲請 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 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亦屬妥適。五、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 之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 關係人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 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 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六、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8 條第1 項、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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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