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0年度,681號
TYDV,110,監宣,681,202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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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681號
聲 請 人 邱垂朝

相 對 人 邱陳月英

關 係 人 邱顯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宣告相對人邱陳月英(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聲請人邱垂朝(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邱陳月英監護人。指定關係人邱顯銓(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相對人於民國105 年開始有失智症狀,經醫生診斷為顳葉型失智症,目前已因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無法處理自身事務,爰依 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相 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長子邱顯銓為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聲請人、相對人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
㈡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診斷證明書。 ㈢本院於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下稱林口長庚 醫院)鑑定醫師沈信衡前訊問相對人之民國110年12月14日 訊問筆錄(相對人無法回答出生年份、鑑定當天日期、配偶 姓名及住處地址等問題)。
㈣桃園長庚醫院111年1月3日長庚院林字第1100951138號函所附 精神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鑑定時相對人意識清楚、 可被動配合,無自主發言,多為被動回應;過程中情緒焦躁 ,多次呢喃「OK了吧」。定向感缺損(說現在是民國50年) ,無法回答自己生日、不知道配偶名字(反問配偶「我怎麼 會知道你名字?」)、子女人數回答錯誤。相對人可自主起 身、行走;若幫其盛裝好飯菜,可自行用湯匙進食,小便



自行處理,但偶爾尿濕,大便則需他人協助清潔,夜間需包 尿布,洗澡需他人完全協助,已超過一年無任何經濟活動及 交通事務能力,社會互動侷限,被動配合家屬安排之醫療照 護,相對人之精神科臨床診斷為「中度失智症」,目前認知 功能有明顯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 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推測其回復之可能性低等語。 ㈤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10年10月22日桃林字第110571號函附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 告。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已因罹患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 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 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參考訪視報告及上開事證酌認 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相對人現與聲請人、關係人一家五 口、相對人長女及次女同住,平時由聲請人及相對人長媳一 同照顧相對人的日常生活起居,另由相對人長媳陪同相對人 回診領藥、協助保管重要證件及服藥,每週一至週五上午由 聲請人載送相對人至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附設彩虹居日 間照顧中心接受服務,以及由聲請人主責處理相對人事務、 負責保管相對人的存摺與印章,並使用個人工作收入支付相 對人所有開銷費用,關係人願意協助聲請人處理相對人事務 。查聲請人具擔任監護人意願,關係人亦具擔任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意願,且經相對人父親陳文慶、長女邱于倢、次 女邱懷萱推舉同意聲請人及關係人擔任上開職務,亦有提出 同意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頁)。本件相對人查無意定 監護人,有意定監護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而聲請人及關 係人經核無消極不適任之情狀存在,且按其知識、經驗、能 力,得為擔任上開職務之人,是以聲請人、關係人於本件應 為適任該等職務之人,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應 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亦屬妥適。
四、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 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 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 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8 條第1 項、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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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