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0年度,639號
TYDV,110,監宣,639,2022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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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639號
聲 請 人 徐肇鴻
相 對 人 徐木生
關 係 人 徐吳靜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宣告相對人徐木生(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聲請人徐肇鴻(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徐木生監護人。指定關係人徐吳靜妹(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徐肇源為相對人徐木生之三子,相對 人因罹患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 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無法處理自身事務,爰依民法第14 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 ,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 人,暨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配偶徐吳靜妹為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兩造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 ㈡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㈢本院於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下稱林口長庚 醫院)鑑定醫師沈信衡前訊問相對人之110年12月14日訊問 筆錄(相對人坐在輪椅上,眼睛閉著,身體前後晃動,對本 院之點呼無回應)。
㈣林口長庚醫院111年1月4日長庚院林字第1100951072號函所附 精神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鑑定時相對人意識不清醒 ,眼睛閉,不斷無意識地呻吟,對叫喚無反應,無任何有意 義之語言或肢體互動,無法自行站立、行走,生活功能完全 無法自理、全由他人協助,已多年無任何經濟性活動及自主 交通事務能力,已多年幾乎無任何社會性活動,被動配合家 屬安排之醫療照護。相對人之精神科臨床診斷為「失智症」 。目前認知功能有明顯障礙,致完全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之效果,評估回復之可能性低等語 。




㈤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10年10月12日桃林字第110547號函附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 告。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 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參考訪視報告及上開事證酌認相 對人與配偶徐吳靜妹育有三男五女(長女已歿),現與配偶 、聲請人一家三口及相對人次子一家四口同住,相對人之醫 療決策、財產管理由聲請人、關係人及相對人次子共同討論 後決定,相對人之就醫則由聲請人和相對人次子輪流陪同, 相對人每月約新臺幣4萬元之照顧費用,包括:外籍看護費 用、三餐飲食、營養品及就醫費用等,由聲請人及相對人次 子分攤支付,尿布費用則由關係人支付。經訪視,聲請人具 擔任監護人意願,關係人具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意願 ,而相對人其餘子女即長子徐肇煌、次子徐肇源、次女徐碧 珍、三女徐晏翎、四女徐紫璇均有出具同意書,表示同意由 聲請人及關係人擔任上開職務(見本院卷第4頁、第18頁、 第41頁)。本件相對人查無意定監護人,有意定監護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參,而聲請人及關係人經核無消極不適任之情 狀存在,且按其知識、經驗、能力,得為擔任上開職務之人 ,是以聲請人、關係人於本件應為適任該等職務之人,爰選 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 利益,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亦屬妥適。五、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 關係人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 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 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六、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8條第1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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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