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0年度,283號
TYDV,110,監宣,283,2022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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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鄭淑君



相 對 人 林香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代理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林香妘(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辦理被繼承人鄭呂盡所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繼承分割登記事宜。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林香妘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香妘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監宣字第 337 號裁定改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訴外人張 麗雪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已經開具相對人財產清冊 向本院陳報在案。因相對人之外祖母鄭呂盡於民國110 年1 月7 日死亡,現繼承人欲間協議為遺產分割,爰依民法第11 13條,聲請准予聲請人代理相對人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辦理 繼承、分割事宜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民法第11 01條第1 項、第2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另依民法第1113條規 定,前揭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相對人繼承說明書、 本院108 年度監宣字第337 號民事裁定、被繼承人鄭呂盡之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 議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 證明書、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396 號准予備查函等件為憑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 年度監宣字第337 號監護宣 告事件、110 年度監宣字第396 號報告或陳報事件卷宗核閱 無訛,自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相對人就被繼承人鄭呂盡  遺產之繼承人有鄭木火鄭木水鄭木順鄭木棟鄭思賢鄭思源林浚銘林泰興林香妘等人,其中木火、鄭木 水、鄭木順鄭木棟應繼分各為6 分之1 ,鄭思賢鄭思 源之應繼分各為12分之1 ,林浚銘林泰興林香妘之應繼 分各為18分之1 ,相對人依其應繼分原可分得附表所示不動



產之價值為594,960 元(計算式:10,709,284元×1 /18=594 ,960 元),而依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觀之,繼承 人均同意繼承人鄭木火鄭木水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 土地之持分18000分之115換取相對人桃園市○○區○○段000 地 號土地、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及桃園市○○區○○段00 0 ○00地號土地之持分,是相對人依系爭分割協議書分得之 遺產分別為:㈠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持分18000分之 148,價值225,168元(計算式:
  4,053,022 元×1 /18=225,168 元)、㈡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持分18000分之163 ,價值376,679元(計算式:6, 156,276 元×163 /2664=376,679 元),以上相對人可分得 之遺產價額合計為601,847元,客觀上對相對人並無不利, 堪認許可聲請人代理相對人處分被繼承人鄭呂盡所遺之如附 表所示土地符合相對人之利益。從而,聲請人聲請准許代理 相對人依前開分割協議辦理被繼承人陳登源所遺如附表所 示不動產予以分割並辦理繼承登記事宜,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 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 者,應負賠償之責;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 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 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 項、第1103條第2 項規定均有明示,併予敘明。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附表:
編號 不動產坐落 權 利 範 圍 分割方法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00分之148 依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 鄭木火取得持分6000分之191、鄭木水取得持分6000分之190、鄭木棟取得持分6000分之211、鄭思賢取得持分12000分之148、鄭思源取得持分12000分之148、林浚銘取得持分18000分之148、林泰興取得持分18000分之148、林香妘取得持分18000分之148。 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00分之148 依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 鄭木火取得持分6000分之145、鄭木水取得持分6000分之146、鄭木棟取得持分6000分之296、鄭思賢取得持分12000分之148、鄭思源取得持分12000分之148、林浚銘取得持分18000分之148、林泰興取得持分18000分之148、林香妘取得持分18000分之163。 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6分之1 依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 鄭木火取得持分12分之1、鄭木水取得持分12分之1。 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6分之1 依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 鄭木火取得持分12分之1、鄭木水取得持分12分之1。 5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6分之1 依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 鄭木火取得持分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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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