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仁福
代 理 人 黃慧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受撫養人民國108、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曾參與前置 協商,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係與何銀行簽約?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 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 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㈤請提出協商證明。
四、說明聲請人於110年1月至11月間所從事之工作及每月收入,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法提出,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 立切結書並陳報到院。
五、說明聲請人最近2個月內所從事之工作及每月收入,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若無法提出,請簽立切結書並陳報到院。六、聲請人及受撫養人自108年10月迄今是否領有中低收入或低
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例如:失業補助、租屋 補助、育兒津貼等)?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 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七、陳報聲請人之現存有效保單,目前保單價值準備金若干?該 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並提出保險公 司所出具之證明文件。
八、陳報有無以受撫養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險?如有 ,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 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如無保 險亦請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