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77號
原 告 黃呂城
訴訟代理人 陳新佳律師
被 告 黃呂忠
黃鳳嬌
黃美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瑞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2,000元。惟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黃樹林之遺產,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所有之利益(即其應繼
分)為據,而被繼承人黃樹林之遺產及其價額如附表所示,原告
主張之應繼分為1/4,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16萬9,863元(1,667萬9,453×1/4=416萬9,863,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2,283元,扣除原
告前已繳納之2,000元後,尚不足繳納4萬283元(4萬2,283-2,00
0=4萬283)。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詩蘋
附表:
項次 不動產標示 價額(新臺幣)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615萬6,000元 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7萬元 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0萬元 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92萬元 5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65萬1,000元 6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44萬0,800元 7 桃園市○○區○○里○○00號 13萬6,000元 8 中華郵政新屋郵局存款 324萬4,430元 9 桃園市新屋區農會存款 26萬1,223元 合計 1,667萬9,453元 備註: 土地部分以109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土地面積×被繼承人黃樹林權利範圍計算。 房屋部分以110年房屋評定現值計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