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940號
TYDV,110,司繼,940,202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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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940號
聲 請 人 彭語婕

監 護 人 彭錦秀
被 繼承人 彭武漢(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彭武漢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彭語婕被繼承彭武漢(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
○○區○○路○段00巷0號6樓之3)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
於民國110年1月12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彭武漢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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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