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496號
聲 請 人 范姜宗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煥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須以該票據親自提示予相對人,不得以通訊軟體或
存證信函代之,故請具狀表明台端是否已持系爭本票向相對
人為「直接當面之提示」,並為付款之請求?請表明本件確
實提示日。(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
聲請。) 。
二、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