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221號
TYDV,110,司拍,221,202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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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洪柏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逸翔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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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