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李懿宸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表明正確之發票人 名稱(係「召楊國際有限公司」抑或「召揚國際有限公司」 ,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15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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