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717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蔡仁雄
債 務 人 尹友梅
尹李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尹友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陸萬
參仟玖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二點一之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
務人尹友梅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尹李娜清
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