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717號
TYDV,110,司促,15717,202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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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717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蔡仁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尹友梅、尹李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及法定代理人之相
關登記資料。
二、表明正確請求方式(尹李娜為一般保證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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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