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717號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蔡仁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尹友梅、尹李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及法定代理人之相 關登記資料。 二、表明正確請求方式(尹李娜為一般保證人)。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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