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665號異 議 人 蔡又薺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凱焰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經異議人簽名或蓋章之異議狀。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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