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665號
TYDV,110,司促,15665,2022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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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665號
異 議 人 蔡又薺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凱焰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經異議人簽名或蓋章之異議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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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