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510號
TYDV,110,司促,15510,2022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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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510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非訟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嘉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簽立契約
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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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