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510號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非訟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嘉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簽立契約 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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