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958號
TYDV,110,司促,14958,20220126,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958號
債 權 人 吳棕珍


債 務 人 鉅揚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忍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柒拾玖
萬玖仟柒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鉅揚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