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458號債 權 人 鍾陳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即鍾陳集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現正確之全名及法定代理人。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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