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983號
TYDV,110,司促,13983,2022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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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983號
債 權 人 立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龎鍚山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大馬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 1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 已於110年11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 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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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馬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