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378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 務 人 楊文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參仟陸佰肆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
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貳萬參仟陸佰肆拾元之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暨每期滯
納金新台幣參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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