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5805號
債 權 人 捷盟環境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碧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儷宴美食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
二、或提出經債務人簽章(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簽章或
蓋公司大小章)如聲證一所示之請款單。
三、經債務人公司簽章之「本件工程已完工並驗收合格」之
書面。
四、請提出債務人儷宴美食館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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