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5754號
債 權 人 維得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秀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玲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
三、或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如聲請人提出之估
價單),但此估價單須經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趙玲
英簽章(蓋公司大小章),並載明「已安裝完工驗收合
格」等字樣。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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