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569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非訟代理人 王金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債務人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破產,
請提出法院宣告債務人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之
「裁定書」(影本即可,但須整份)。
二、請具狀敘明,債務人公司已破產:1.本件有何法律依據
不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2.又依破產法規及實務見解
,債務人已破產,應以破產管理人為債務人(被告),
始為當事人適格。本件債權人不以破產管理人為債務人
即相對人,而逕列破產人為債務人有何法律依據?以上
兩點均應載明所依據之法規名稱及條文條項款。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