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5672號
TYDV,110,促,15672,202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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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567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沿淮骨科診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桃院祥天109年7月17日之109年度司執字60639號
、109年8月11日之109年度司執字60639號之薪資移轉執
行命令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即第三人)謝沿淮骨科
診所之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請求利息自103年6月2日起算之依據。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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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