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5495號
TYDV,110,促,15495,2022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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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549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非訟代理黃麗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莊衣臻(原名:莊貴蘭)間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字 體適中、影印清晰足資辨識之釋明文件(即申請書、契約條 款、債務人最後一期帳務資料),經本院民國110年12月2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 1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 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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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