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5165號
TYDV,110,促,15165,20220107,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15165號
債 權 人 景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邊小傑
邊家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肆仟玖佰參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五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
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
算之利息,暨玖仟元之滯納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景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