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5106號
債 權 人 葉鳴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何尚穎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表明本 票之提示日或提出催告函及回執、釋明請求利息自民國108 年2月2日起算之依據、釋明請求利率6%之依據、釋明本件為 票款請求?或為借款請求?或兩者兼有,其請求之金額各若 干,經本院民國110年12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3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