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5058號
債 權 人 顏孝先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奕鴻(原名:陳世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 請費,未提出第三人即債務人陳奕鴻(原名:陳世昌)之子 陳柏翰之最新戶籍謄本、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 之,或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 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 面影本等);經本院民國110年12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29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 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