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51號
TYDV,110,亡,51,2022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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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相 對 人 楊悻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楊悻(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桃園市○○區○○路0000號)於民國104年8月13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楊悻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 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受死亡宣告者 ,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 ,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 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9條第1項、第2 項分別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楊悻係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現年92歲,設籍桃園市○○區○○路0000號「國軍退除役官 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譽國民之家」(下稱桃園榮民之家), 惟相對人於89年2月1日請假外出後,即行方不明,經桃園榮 民之家通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下稱八德分局), 由該分局受理登記相對人於101年8月13日失蹤,經協尋未著 ,將其註記為失蹤人口,迄今仍未尋獲;相對人經登記為失 蹤人口時,已年逾80歲,失蹤迄今已逾3年,而相對人自87 年12月11日有入境紀錄後無相關出境紀錄,且相對人為在臺 單身榮民,無其他親屬,現未在監所,亦查無全民健康保險 投保紀錄。為此,爰依法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桃 園榮民之家110年1月22日桃榮輔字第1100000276號函暨檢附 之相對人個人資料、八德分局防治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 表、桃園○○○○○○○○○○○○○○○○○○○)108 年8月19日桃市德戶字 第1080007381號函、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戶籍資料、內 政部移民署109年10月6日移署資字第1090105064號函、入出 國日期紀錄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己身一親等資料查詢



結果、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全國 刑案資料查註表、完整矯正簡表、法務部- 健保資訊連結作 業查詢紀錄等為證。依上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健保資訊 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及完整矯正簡表所示,相對人於87年12月 11日入境後,再無出境紀錄,且無投保全民健康保險紀錄, 亦不曾在監或在押。又經本院向桃園○○○○○○○○○函查相對人 最近一次國民身分證換(補)發申請資料,該事務所以110 年5月26日桃市德戶字第1100004743號函覆稱「經查楊悻88 年7 月14日於臺北市萬華區戶政補證在案,並於同年11月23 日自萬華區遷入本轄,迄今尚未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爰無 最近一次換(補)領新式國民身分證申請書」等語,再相對 人自89年迄今均無領取社會補助,有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10 年5月31日桃社老字第1100046024號函可佐,另相對人於101 年8月13日經第三人魏淑玲因職務上關係向八德分局提報為 失蹤人口後,迄今尚未尋獲,亦有八德分局110年5月21日德 警分防字第1100017838號函足憑,綜此,堪認聲請人之上開 主張為真實
四、綜上調查事證,本件相對人於101年8月13日起即音訊杳然, 迄今生未卜,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 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陳報其所知,揆諸首 揭法律規定,相對人於失蹤時為82歲,失蹤迄今既已逾3年 ,則聲請人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洵屬有據。自相對人 於101年8月13日失蹤開始計至104年8月13日滿3年,依民法 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 爰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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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