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118號
原 告 鄒明泉
謝健群
黃長瑞
李崇欽
洪永瀚
林克志
饒仁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陳瑞斌律師
被 告 秩富水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孫國富
被 告 廈門秩富水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福興 (現所在處所不明)
被 告 孫宜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仍有必要,爰命再 開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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