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04號
上 訴 人 鄭瑞錦
鄭素芳
被 上訴人 鄭佳岷
鄭紹菁
鄭紹安
鄭紹平
鄭全浩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莊玲香
鄭瑞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國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58,5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1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