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373號
原 告 邱仕立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
莊劍郎律師
被 告 陳仕坤
李信雄
李岳峰
李佳叡
李岳恒
高燈煌
謝仁佑(兼謝財榮之承受訴訟人)
謝秀齡(兼謝財榮之承受訴訟人)
謝明佑(兼謝財榮之承受訴訟人)
李世楷
陳雪芳(即李世泓之承受訴訟人)
李科翰(即李世泓之承受訴訟人)
盧婉瑜
高千惠
黃淑華
蘇慶琅
陳胎軒
葉徐美珠
葉柏君
葉秀玲
葉麗玲
葉玉玲
葉佳正
郭承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達德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克譽律師
被 告 董玉粧
陳添生
林建隆
張茂彥
葉偉煌
曾游富卿
曾周真
賴宗宏
蔡俊雄
蔡俊福
蔡俊秀
蔡俊明
李良聰
江泰平
李總啟
蔡銘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田得亮(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張世炎
謝智榮
謝鍾宏
謝慧珍
謝慧玲
謝斐華
李總時
李紹威
李賢助
李賢敦
李賢章
李素英
陳皇翔
蔡李美緣
游淑鈞
游佳靜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楊錦盛
張珈嫚
郭憶玫
被 告 蔡怡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寶琴
被 告 蔡崇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宗欽
被 告 蔡銘信
蔡長和
蔡淑芬
陳蔡淑清
蔡淑卿
陳蔡淑妍
蔡淑英
翟梅馨
翟宗培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
被 告 新竹市政府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被 告 游淑娟
李季儒
澎湖縣望安鄉公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彭亞湖
被 告
游惠倩
江曾却妹
黃彥豪
蔡淑敏
陳世彬
蔡慈純
蔡嘉展
黃俊登
楊青樺
張逢裕
游何梅蘭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柏誠
被 告 楊明順
楊榮興
蔡月霞
陳明財
黃忠全
潘玉婷
陳秀玲
江正壹
黃儀卿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被 告 潘泰滄
蔡緒煌
江勤意
黃種慧
江勤豐
江勤業
陳冠中
陳寬豪
劉建河
曾雅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乙樂
被 告 陳昱鎧
楊麗卿
林志哲
陳清萬
陳宜庭
蔡欽仁
戴莉玲
陳柏檜
祝美玲
陳冠州
陳香吟
羅啟文
古煥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李信雄、李岳峰、李佳叡、李岳恒應就被繼承人李林幸 只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7200分 之90,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謝仁佑、謝秀齡、謝明佑應就被繼承人謝彭朝英所有坐
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72000分之165, 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葉徐美珠、葉柏君、葉秀玲、葉麗玲、葉玉玲、葉佳正 應就被繼承人葉日墻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之應有部分3200分之33,辦理繼承登記。四、被告謝智榮、謝慧珍、謝鍾宏、謝慧玲、謝斐華應就被繼承 人謝鍾蘭停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 分72000分之330,辦理繼承登記。
五、被告陳雪芳、李科翰應就被繼承人李世泓所有坐落桃園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8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六、兩造共有之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386.02平 方公尺),准予依附圖即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110 年11月 22日山測法字第0184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分割,分割方式如 下:
㈠附圖編號936A部分(面積1,856.38平方公尺)分配予附表一 所示共有人,並按附表一「權利範圍」欄所示之比例維持共 有。
㈡附圖編號936B部分(面積3,354.39平方公尺)應予變賣,所 得價金由附表二「本件之當事人姓名」欄所示之人,依附表 二「權利範圍」欄所示比例予以分配。
㈢附圖編號936C部分(面積834.21平方公尺)分配予附表三所 示共有人,並按附表三「權利範圍」欄所示之比例維持共有 。
㈣附圖編號936D部分(面積341.04平方公尺)分配予附表四所 示共有人,並按附表四「權利範圍」欄所示之比例維持共有 。
七、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五「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 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 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不變更訴訟標的 ,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 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第5款、第256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 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 訴,屬於民事訴訟法56條第1 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 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另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繼承人全 體承受訴訟;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 明承受訴訟;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 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 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262 條第1項、第2 項亦 有明定。經查:
㈠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見桃司調卷第35頁): 兩造共有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 積6,386.02平方公尺),請准予分割。其分割方法為:如桃 司調卷第45頁圖示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637.72平方公尺, 由原告與被告陳胎軒、羅東源2人,按桃司調卷第47頁表格 所示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如桃司調卷第45頁圖示所示編 號B部分,面積5,748.3平方公尺,由其餘被告按桃司調卷第 49至53頁表格所示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 ㈡原起訴之被告李林幸只、謝彭朝英、葉日墻、謝鍾蘭停、羅 東源分別於訴訟繫屬前之109年4月6日、101年8月20日、108 年6月24日、109年4月11日、106年12月17日死亡,原告於10 9年9月17日具狀追加李林幸只之繼承人李信雄、李岳峰、李 佳叡、李岳恒,謝彭朝英之繼承人謝財榮、謝仁佑、謝秀齡 、謝明佑,葉日墻之繼承人葉徐美珠、葉柏君、葉秀玲、葉 麗玲、葉玉玲、葉佳正,謝鍾蘭停之繼承人謝智榮、謝慧珍 、謝鍾宏、謝慧玲、謝斐華,羅東源之繼承人羅啟文等人為 被告(見桃司調卷第117第145頁),並於同狀追加共有人古 煥文為被告(見同上),並撤回李林幸只、謝彭朝英、葉日 墻、謝鍾蘭停、羅東源之起訴,又謝財榮於109年11月20日 死亡,其繼承人為謝仁佑、謝秀齡、謝明佑,業經原告前追 加為被告在案,復經原告於110年2月23日具狀由上開繼承人 承受訴訟,前開書狀經本院送達承受訴訟狀繕本,是上開繼 承人業已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一第189至225頁、本院110.5. 20庭通回證卷內之被告8至10之送達證書)。 ㈢另李世泓於訴訟繫屬後之109年10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 雪芳、李科翰,經原告於110年2月23日具狀由上開繼承人承 受訴訟,前開書狀經本院送達承受訴訟狀繕本,是上開繼承 人業已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一第189至225頁、本院110.5.20 庭通回證卷內之被告13至14之送達證書)。 ㈣原告之聲明迭經變更後,如主文所示。經核原告前開追加、 撤回被告及辦理繼承登記部分,乃因本件為共有物分割之訴 訟,而部分共有人業於起訴前死亡,故有追加原非當事人之 人為被告而合一確定及聲明應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至於本 件原告訴之聲明雖迭經變更,然僅係就應辦理繼承登記部分
按實際登記情形而為變更,與首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其餘部分則屬分割方法之變更,而分割共有物,法院原不 受兩造分割方案聲明之拘束,縱有變更聲明,惟其訴訟標的 仍為共有物之分割,並無變更,僅屬補充或更正法律上之陳 述。
二、本件除被告郭承振、董玉粧、蔡銘昇、楊明順、楊榮興、蔡 月霞、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陳明財、黃忠全、劉建河、陳世 彬、潘玉婷、陳秀玲、江正壹、黃儀卿、曾雅妮以外,其餘 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終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本件兩造同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應有部分詳如 附表五所示,系爭土地位於桃園市龜山區,鄰近文化三路主 要幹道上,與林口長庚醫院相距僅450公尺,交通便利,然 因共有人人數眾多,意見分歧,且系爭土地上有多筆未辦保 存登記之建物,故多年均無法有效開發利用,且兩造就系爭 土地並無不分割之協議,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而有不能分割 之情形,就系爭土地訴請分割,另附表一、三、四所示共有 人,希望分別分配如附圖編號936A、936C及936D之土地,並 維持共有,其餘如附表二所示被告,因人數眾多,且有部分 共有人表示以變賣方式為之,爰依民法第823條第、第824條 規定,訴請分割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郭承振、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表示:因附圖936B部分緊鄰 軍營,地形破碎,不論土地價、經濟價值或使用,都較低微 ,若依原告之分割方案,顯對其他共有人不公平,故主張將 系爭土地全部變價分割,共有人可以獲得合理之分配價金, 另有意取得土地之共有人也可以透過拍賣程序取得。 ㈡被告董玉粧、蔡銘昇、陳世彬、劉建河、曾雅妮表示:同意 原告之分割方案。
㈢被告楊明順、楊榮興、蔡月霞、陳明財、黃忠全、潘玉婷、 陳秀玲、江正壹、黃儀卿表示: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 且根據民法第824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共有物分割可以原 物分割及變價分割同時進行,原告分割方案,其餘共有人分 配936 B部分,其位置兩邊都鄰路,將來若變價時認為價值 較高,對其他共有人之利益可維護。
㈣下列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曾具狀或 到庭表示:
⒈被告陳清萬表示:伊同意楊明順、楊榮興、蔡月霞、陳明財
、黃忠全、潘玉婷、陳秀玲、江正壹、黃儀卿所提之分割方 案,並維持共有。
⒉被告曾游富卿表示:同意分割共有物,並出售。 ⒊被告謝明佑表示:因為伊的持分很少,同意全部變價分割。 ⒋被告陳冠州、蔡李美緣、張茂彥、黃俊登、陳胎軒、陳香吟 、高燈煌、葉偉煌表示:同意原告的分割方案,與原告維持 共有。
⒌被告新竹市政府表示:因分配方式攸關納稅人及市民財產權 益,請考量系爭土地市場價格,做為變賣共有物價金之依據 。
⒍被告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原告主張分割方式無法 確認各共有人所分得之價金是否與其應有部分相當,且共有 人眾多,不易達成共識,若採變賣方式分割,應最符合全體 共有人利益之分割方式。
⒎被告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表示:系爭土地共有人眾多,原物分 配顯有困難,為免土地細碎分割,應以變價分割,按應有比 例分配,若無法變價分割,按金錢補償。
⒏被告游佳靜、蔡怡忠、蔡崇智、黃俊登、蔡俊雄、蔡俊秀、 李季儒、楊麗卿、陳宜庭表示:因持分少,主張變價分割。 ⒐被告李紹威表示:反對原告取得A部分(即附圖936C部分)。 ⒑被告江勤意表示:伊希望可以分到A部分(即附圖936C部分) ,若不行就變價。
⒒被告江勤豐表示:希望可以維持現狀,如果不行就變賣。 ⒓被告盧婉瑜表示:伊不知該如何說明。 ⒔被告陳柏檜表示:系爭土地共有人眾多,倘採原物分割,導致 土地細分而無使用之實益,主張變價方式,按應有比例分配 。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訴請本院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有無理由? ⒈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 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共有物依其使用目的並非不能分割, 而又未有不分割之期約者,各共有人自得隨時請求分割(最 高法院19年渝上字第1853號判例意旨可參)。 ⒉查,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五所示 ,兩造就系爭土地並無不為分割之約定,且系爭土地亦無因 物之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之情事,業據其提出系爭土地登記 謄本、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及現況照片 等為證(見桃司調卷第147至205頁、本院卷一第79至99頁) ,是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正。再本件前經調解程序
因共有人眾多而不能調解之狀況,足見兩造對於系爭土地之 分割方案確實無法達成共識。從而,原告依民法第823 條第 1 項之規定,訴請裁判分割系爭土地,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
㈡次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 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 其物權,民法第759 條定有明文。而分割共有物乃係直接對 共有物之權利有所變動,性質上屬處分行為,故共有不動產 之共有人中有已死亡者,依民法第759 條規定,其繼承人自 非先經登記,不得訴請分割共有物(最高法院68年度第13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然在該繼承人為被告之情形,為求 訴訟經濟,原告可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 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 割共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70年度第2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 照)。查系爭土地現登記之共有人李林幸只、謝彭朝英、葉 日墻、謝鍾蘭停、李世泓分別於原告起訴前、後死亡,渠等 繼承人迄未辦妥繼承登記,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可按(見同 上),則原告於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併同請求渠等繼承人應 分別就前開被繼承人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系爭土地應如何裁判分割為適當?
⒈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 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 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 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 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 ,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 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民法第824 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文。則按分割共有物, 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配其價金,法院固有自由裁量之權, 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 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裁量。必於原 物分配有困難者,始予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最高 法院51年台上字第271 號判例參照)。此由觀諸98年1 月23 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824 條第2 項第2 款亦規定「原物分配 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即明,自應解釋為變價分割係 於原物分配有困難時,始可採用。所謂原物分配有困難,係 指共有物性質上不能以原物分配或以原物分配有困難之情形 ,例如共有物本身無法為原物分割,或雖非不能分割,然分
割後將顯然減損其價值或難以為通常使用是(最高法院98年 度台上字第223 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1336號、98年度台上 字第2058號、95年度台上字第948 號、94年度台上字第1768 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分割共有物係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 的,故法院於裁判分割共有土地時,除因該土地內部分土地 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如共同使用之道路)或部分共有人明 示仍願維持共有關係等情形外,應將土地分配與各共有人單 獨所有,不得創設新的共有關係(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 1801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原告主張分割方案,業經附表一、三、四所示之共有人 同意按其應有部分維持共有,總佔系爭土地全部面積47.47% 【計算式:(1,856.38+834.21+341.04)÷6,386.02=0.4747 】,其餘曾到庭或具狀之共有人表示採變價分割,主要理由 :附圖936B部分緊鄰軍營,地形破碎,不論土地價、經濟價 值或使用,都較低微,若依原告之分割方案,顯對其他共有 人不公平,應全部變賣等情,惟系爭土地如附圖編號936A、 936C、936D所示土地係緊鄰文化三路,而編號936D所示土地 除緊鄰文化三路外,另邊亦緊鄰文三一街,且系爭土地上置 有多處鐵皮屋、貨櫃屋,此有線上查詢圖資、圖示、現場照 片等可佐(見本院卷一第79至99頁、第105至107頁),足見 附圖936B所示土地,同時面臨文化三路及文三一街,且地形 亦較936A、936C、936D所示土地略為方正,面積亦高達3,35 4.39平方公尺,若以單獨各別比較四塊土地,936B所示土地 之開發效益,並不會亞於936A、936C及936D所示之土地,況 且936B所示土地故倘採變價分割,共有人中若對該土地已作 使用規劃或有特殊感情,且有意取得該部分土地所有權者, 自得在變賣程序參與競標,購買該部分土地,縱係共有人以 外之人得標,渠等仍得以相同條件優先承買,此不僅得以顧 及渠等間有保有系爭土地意願者之利益,且變價拍賣係交由 市場競價決定土地之價值,而非推論評估之價格,應更具真 實性,較能公平兼顧渠等之利益,並使渠等能信服以消弭歧 異。
⒊綜上所述,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被告應 辦理繼承登記,暨依民法第823 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系爭 土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院經斟酌系爭土地之型態 、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兩造之利益及共有人之意願等一切 情形後,認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不僅符合民法第824 條第 2 項第2 款之規定,且考量兩造之意願,並得以達系爭土地 分割之最大利益,應屬可採,爰諭知分割方法如主文第6 項 所示。
四、復按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 所有權。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 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 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一、權利人同意分割。二、權利人 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 參加,民法第824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關 於抵押權移存於抵押人所分得部分,祇要符合民法第824 條 之1 第2 項但書各款規定,應屬法律規定之法定效果,無庸 當事人為任何聲明,縱有聲明,法院亦無庸於判決主文內諭 知,僅於判決理由中說明已足(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0號結論)。受告知訴訟人林靜 宜於系爭土地上設定有抵押權(設定義務人為劉建河),有 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見桃司調卷第199至201頁),是其 就系爭土地為有利害關係,經本院為告知訴訟後,受告知訴 訟人未曾表示意見,揆諸上揭規定,受告知訴訟人之抵押權 僅能存於分割後共有人即被告劉建河分得部分,併此說明。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 。查系爭土地雖係原告以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而提起訴訟 ,但兩造既均因系爭土地之分割而互蒙其利,由敗訴當事人 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爰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其應 有部分之比例分擔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 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 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圖: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110年11月22日山測法字第018400 號土地複丈成果圖
附表一(附圖編號936A所示土地):
編號 共有人姓名 權利範圍 1 陳胎軒 404/2093 2 羅啟文 270/2093 3 邱仕立 45/2093 4 陳冠州 90/2093 5 陳香吟 90/2093 6 蔡銘昇 360/2093 7 葉偉煌 180/2093 8 陳世彬 176/2093 9 高燈煌 88/2093 10 董玉粧 90/2093 11 張茂彥 225/2093 12 黃俊登 30/2093 13 蔡李美緣 45/2093
附表二(附圖編號936B所示土地)
編號 登記之共有人姓名 本件之當事人姓名 權利範圍 1 陳仕坤 陳仕坤 25469/928320 2 李林幸只 李信雄、李岳峰、李佳叡、李岳恒 公同共有 11308/475181 3 謝彭朝英 謝仁佑、謝秀齡、謝明佑 公同共有 2817/645682 4 李信雄 李信雄 5654/203649 5 李世楷 李世楷 22616/475181 6 李世泓 陳雪芳、李科翰 公同共有 11308/475181 7 盧婉瑜 盧婉瑜 2837/447058 8 高千惠 高千惠 2767/178883 9 黃淑華 黃淑華 19759/638697 10 蘇慶琅 蘇慶琅 21697/837316 11 葉日墻 葉徐美珠、葉柏君、葉秀玲、葉麗玲、葉玉玲、葉佳正 公同共有 11323/576741 12 郭承振 郭承振 11323/576741 13 陳添生 陳添生 11308/475181 14 林建隆 林建隆 2757/124129 15 曾游富卿 曾游富卿 2767/357766 16 曾周真 曾周真 2767/357766 17 賴宗宏 賴宗宏 8431/204395 18 蔡俊雄 蔡俊雄 1858/680019 19 蔡俊福 蔡俊福 1858/680019 20 蔡俊秀 蔡俊秀 1858/680019 21 蔡俊明 蔡俊明 1858/680019 22 李良聰 李良聰 2877/362689 23 江泰平 江泰平 2877/362689 24 李總啟 李總啟 2171/615796 25 張世炎 張世炎 2817/645682 26 謝鍾蘭停 謝智榮、謝慧珍、謝鍾宏、謝慧玲、謝斐華 公同共有 2817/322841 27 李總時 李總時 959/362689 28 李紹威 李紹威 959/725378 29 李賢助 李賢助 959/725378 30 李賢敦 李賢敦 959/725378 31 李賢章 李賢章 959/725378 32 李素英 李素英 959/725378 33 陳皇翔 陳皇翔 60/25213 34 游淑鈞 游淑鈞 959/725378 35 游佳靜 游佳靜 959/725378 36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22546/198067 37 蔡怡忠 蔡怡忠 1503/615796 38 蔡崇智 蔡崇智 1503/615796 39 蔡銘信 蔡銘信 1503/615796 40 蔡長和 蔡長和 1503/615796 41 蔡淑芬 蔡淑芬 1503/615796 42 陳蔡淑清 陳蔡淑清 1503/615796 43 蔡淑卿 蔡淑卿 1503/615796 44 陳蔡淑妍 陳蔡淑妍 501/153949 45 蔡淑英 蔡淑英 501/153949 46 翟梅馨 翟梅馨 1417/696673 47 翟宗培 翟宗培 916/750591 48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 31097/475181 49 新竹市政府 新竹市政府 8511/223529 50 游淑娟 游淑娟 5654/475181 51 李季儒 李季儒 2171/307898 52 澎湖縣望安鄉公所 澎湖縣望安鄉公所 5654/475181 53 游惠倩 游惠倩 8511/894116 54 江曾却妹 江曾却妹 5654/475181 55 黃彥豪 黃彥豪 5654/475181 56 蔡淑敏 蔡淑敏 1503/615796 57 蔡慈純 蔡慈純 1858/680019 58 蔡嘉展 蔡嘉展 1858/680019 59 楊青樺 楊青樺 2767/178883 60 張逢裕 張逢裕 50/75639 61 游何梅蘭 游何梅蘭 50/75639 62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2837/894116 63 潘泰滄 潘泰滄 2827/950362 64 古煥文 古煥文 53663/957315 65 蔡緒煌 蔡緒煌 2777/700165 66 江勤意 江勤意 2797/141950 67 黃種慧 黃種慧 5654/475181 68 江勤豐 江勤豐 5654/475181 69 江勤業 江勤業 5654/475181 70 陳冠中 陳冠中 2869/358810 71 陳寬豪 陳寬豪 2869/358810 72 陳昱鎧 陳昱鎧 2869/358810 73 楊麗卿 楊麗卿 5654/475181 74 林志哲 林志哲 8491/306710 75 陳宜庭 陳宜庭 34883/824536 76 蔡欽仁 蔡欽仁 1503/615796 77 戴莉玲 戴莉玲 50/75639 78 陳柏檜 陳柏檜 50/75639 79 祝美玲 祝美玲 959/362689
附表三(附圖編號936C所示土地)
編號 登記之共有人姓名 本件之當事人姓名 權利範圍 1 曾雅妮 曾雅妮 81679/103459 2 劉建河 劉建河 21780/103459
附表四(附圖編號936D所示土地)
編號 登記之共有人姓名 本件之當事人姓名 權利範圍 1 楊明順 楊明順 21066/100000 2 楊榮興 楊榮興 4256/100000 3 陳蔡月霞 蔡月霞 2341/100000 4 陳明財 陳明財 15604/100000 5 黃忠全 黃忠全 10402/100000 6 潘玉婷 潘玉婷 2926/100000 7 陳秀玲 陳秀玲 2926/100000 8 江正壹 江正壹 10402/100000 9 黃儀卿 黃儀卿 2926/100000 10 陳清萬 陳清萬 27151/100000
附表五(全部共有人)
編號 登記之共有人姓名 本件之當事人姓名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1 陳仕坤 陳仕坤 1297/90000 2 李林幸只 李信雄、李岳峰、李佳叡、李岳恒 連帶負擔 90/7200 3 高燈煌 高燈煌 11/900 4 謝彭朝英 謝仁佑、謝秀齡、謝明佑 連帶負擔 165/72000 5 李信雄 李信雄 7/480 6 李世楷 李世楷 18/720 7 李世泓 陳雪芳、李科翰 連帶負擔 1/80 8 盧婉瑜 盧婉瑜 24/7200 9 高千惠 高千惠 39/4800 10 黃淑華 黃淑華 78/4800 11 蘇慶琅 蘇慶琅 98/7200 12 陳胎軒 陳胎軒 101/1800 13 葉日墻 葉徐美珠、葉柏君、葉秀玲、葉麗玲、葉玉玲、葉佳正 連帶負擔 33/3200 14 郭承振 郭承振 33/3200 15 董玉粧 董玉粧 90/7200 16 陳添生 陳添生 90/7200 17 林建隆 林建隆 84/7200 18 張茂彥 張茂彥 225/7200 19 葉偉煌 葉偉煌 180/7200 20 曾游富卿 曾游富卿 39/9600 21 曾周真 曾周真 39/9600 22 賴宗宏 賴宗宏 13/600 23 蔡俊雄 蔡俊雄 62/43200 24 蔡俊福 蔡俊福 62/43200 25 蔡俊秀 蔡俊秀 62/43200 26 蔡俊明 蔡俊明 62/43200 27 李良聰 李良聰 30/7200 28 江泰平 江泰平 30/7200 29 李總啟 李總啟 40/21600 30 蔡銘昇 蔡銘昇 360/7200 31 楊明順 楊明順 81/7200 32 楊榮興 楊榮興 2/880 33 張世炎 張世炎 165/72000 34 謝鍾蘭停 謝智榮、謝慧珍、謝鍾宏、謝慧玲、謝斐華 連帶負擔 330/72000 35 李總時 李總時 10/7200 36 李紹威 李紹威 5/7200 37 李賢助 李賢助 5/7200 38 李賢敦 李賢敦 15/21600 39 李賢章 李賢章 5/7200 40 李素英 李素英 5/7200 41 陳蔡月霞 蔡月霞 9/7200 42 陳皇翔 陳皇翔 9/7200 43 蔡李美緣 蔡李美緣 45/7200 44 游淑鈞 游淑鈞 5/7200 45 游佳靜 游佳靜 5/7200 46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287/4800 47 蔡怡忠 蔡怡忠 18/14040 48 蔡崇智 蔡崇智 18/14040 49 蔡銘信 蔡銘信 18/14040 50 蔡長和 蔡長和 18/14040 51 蔡淑芬 蔡淑芬 18/14040 52 陳蔡淑清 陳蔡淑清 18/14040 53 蔡淑卿 蔡淑卿 18/14040 54 陳蔡淑妍 陳蔡淑妍 24/14040 55 蔡淑英 蔡淑英 24/14040 56 翟梅馨 翟梅馨 15/14040 57 翟宗培 翟宗培 9/14040 58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 11/320 59 新竹市政府 新竹市政府 1440/72000 60 游淑娟 游淑娟 45/7200 61 陳明財 陳明財 60/7200 62 李季儒 李季儒 80/21600 63 澎湖縣望安鄉公所 澎湖縣望安鄉公所 3/480 64 黃忠全 黃忠全 40/7200 65 游惠倩 游惠倩 36/7200 66 江曾却妹 江曾却妹 45/7200 67 黃彥豪 黃彥豪 45/7200 68 蔡淑敏 蔡淑敏 18/14040 69 劉建河 劉建河 198/7200 70 陳世彬 陳世彬 22/900 71 蔡慈純 蔡慈純 124/86400 72 蔡嘉展 蔡嘉展 124/86400 73 黃俊登 黃俊登 30/7200 74 楊青樺 楊青樺 39/4800 75 張逢裕 張逢裕 1/2880 76 游何梅蘭 游何梅蘭 1/2880 77 潘玉婷 潘玉婷 45/28800 78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12/7200 79 陳秀玲 陳秀玲 45/28800 80 江正壹 江正壹 40/7200 81 黃儀卿 黃儀卿 45/28800 82 潘泰滄 潘泰滄 45/28800 83 古煥文 古煥文 212/7200 84 蔡緒煌 蔡緒煌 15/7200 85 江勤意 江勤意 1035/100000 86 黃種慧 黃種慧 625/100000 87 江勤豐 江勤豐 625/100000 88 江勤業 江勤業 625/100000 89 陳冠中 陳冠中 420/100000 90 陳寬豪 陳寬豪 420/100000 91 曾雅妮 曾雅妮 81679/792000 92 陳昱鎧 陳昱鎧 42/10000 93 邱仕立 邱仕立 45/7200 94 楊麗卿 楊麗卿 45/7200 95 林志哲 林志哲 1047/72000 96 陳清萬 陳清萬 1044/72000 97 陳宜庭 陳宜庭 1/45 98 蔡欽仁 蔡欽仁 18/14040 99 戴莉玲 戴莉玲 5/14400 100 陳柏檜 陳柏檜 5/14400 101 祝美玲 祝美玲 10/7200 102 陳冠州 陳冠州 1/80 103 陳香吟 陳香吟 1/80 104 羅啟文 羅啟文 270/7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