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芳怡即添建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
留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9,0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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