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繼承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98號
TYDV,108,家繼訴,98,202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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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98號
原 告 周廷錦

訴訟代理人 周德成
原 告 周廷鞏

周德洋

周德宇

周德曜
黃慧珍

周德亮
周平卿


周永卿


周德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律師
被 告 周廷潮 住新竹縣○○鄉○○路0段00巷00號
周莊麗華 住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0段00巷0弄0

周碩彬
周美智

周愷智
周德政
周德敏
欣穎
周智怡
周怡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美月
被 告 黃素真
周煥昇

黃揚哲
周季儒
淑英

陳周淑媛
周德松
美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姝叡律師
被 告 周賢惠

周文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被 告 周昭吾
周奎君
周昭宏

周允
榮炳泉(即周雅惠之承受訴訟人)


榮安(即周雅惠之承受訴訟人)

榮萍(即周雅惠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
事實未臻明瞭,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15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
院家事第五十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周廷潮於本院審理中業已出
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陳報被告周廷潮國外送達地址
,如不知送達地址應具狀聲請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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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