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98號原 告 周廷錦 訴訟代理人 周德成 原 告 周廷鞏 周德洋 周德宇 周德曜 黃慧珍 周德亮 周平卿 周永卿 周德威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律師被 告 周廷潮 住新竹縣○○鄉○○路0段00巷00號 周莊麗華 住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0段00巷0弄0 周碩彬 周美智 周愷智 周德政 周德敏 周欣穎 周智怡 周怡秀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美月 被 告 黃素真 周煥昇 黃揚哲 周季儒 周淑英 陳周淑媛 周德松 周美惠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吳姝叡律師 被 告 周賢惠 周文惠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被 告 周昭吾 周奎君 周昭宏 周允誠 榮炳泉(即周雅惠之承受訴訟人) 榮安(即周雅惠之承受訴訟人) 榮萍(即周雅惠之承受訴訟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15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五十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周廷潮於本院審理中業已出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陳報被告周廷潮國外送達地址,如不知送達地址應具狀聲請公示送達,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珮瑄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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