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金衍(原名陳自誠)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0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金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金衍前因不能安全駕駛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合計有期徒刑1年9月),於民國109年8 月27日送監執行迄今。其已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 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核准假釋等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