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61號
TYDM,111,聲,61,202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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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任富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
1年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任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任富前因竊盜案件,經鈞院判決判 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於民國109年9月10日送監執行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年 1月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11年1月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84451號 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2月13日,惟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8日,故縮短刑期後刑 期屆滿日為111年1月26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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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