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方彥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彥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彥宗前因竊盜及施用毒品等案件, 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判9次)、4月(判2次)、5 月(判2次)、6月、8月、10月確定,並經法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民國108年6月12日送監執行,現在法 務部○○○○○○○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20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08 781號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向本院(即數罪中最 後為事實審理諭知判決之法院)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王兆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哲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