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明鎔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明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明鎔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合計有期徒刑12年6月確定,於民國103年8月5 日入監服刑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 年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1 年1月2 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0509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 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 結日期原為115 年7 月16 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 日數為14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5 年2 月20日, 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 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