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19號
TYDM,111,聲,319,202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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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池金桓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1 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池金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池金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 年,於民國107 年6 月11日送 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受刑人業於111 年1 月19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 並移送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於107 年6 月11日入監 服刑(含執行另案殘刑2年5月5日,本案有期徒刑2年之實際 執行日為109 年9月1日),現在法務部○○○○○○○執行中,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11 年1月1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 署教字第1110140850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 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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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