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08號
TYDM,111,聲,308,202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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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景德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1年度執聲付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景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景德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合計8年,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 人於民國111年1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述上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參,並經本院審閱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19日法 矯署教字第111014096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確認無訛。是受刑人經假釋後既尚 在所餘刑期中,則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聲請裁定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另應注意受刑人刑後尚有罰金易服勞役6日待執行之情 形,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得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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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