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9號
TYDM,111,聲,29,202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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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邹毅強



現於法務部○○○○○○○○○○○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
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845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邹毅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邹毅強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經本院處刑合計有期徒刑6 年2月確定,經送法務 部○○○○○○○○○○○行中,因其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12月2 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39550 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 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頴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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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